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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监督各事业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1)国家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2)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3)公司计划财务部制定的内部会计规章、制度;(4)单位内部的财务预算计划、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各种规章、制度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会计机构
2、、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书面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请求做出处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生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及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分管副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
3、充、更正。对违犯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犯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犯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违犯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财会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各事业部应当对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计划、经营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事业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注册会计师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