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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的义务监事和监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
2、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暂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3、形。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六条暂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偶尔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
4、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二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通知。第七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暂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
5、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说明。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变更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销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预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销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预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
6、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召开第十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预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递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7、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8、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预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决议、记录、执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允许、反对和弃权。预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9、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允许。第十七条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八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允许、反对、弃权票数);(七)预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
10、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九条监事签字预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允许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允许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彻底允许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催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预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
11、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监事会资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2022:32:55|分类:36企业上市I标签:财务管理专家全面财务管理王组场企业上市企业管理I字号大中小定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浮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13、东大会的情形时,暂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礼聘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14、内提出允许或者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允许或者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允许。董事会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15、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分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允许或者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允许。董事会不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分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允许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允许。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分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o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