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文本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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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文本注释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本市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血液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8)107号)已不再适应目前的采供血工作实际,难以解决本市采供血事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献血服

2、务网络,完善献血管理服务体系,有效提升血液保障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云南省截至目前尚未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本办法最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

3、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根据本市实际,考虑到办法的可行性和下步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18周岁至55

4、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注释】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制度和献血年龄的规定。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崇尚献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年龄的上限,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相关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故本条按照国家标准适当延长献血年龄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

5、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2019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98号)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第122条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援引: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适龄健康者每年至少参与1次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

6、生等率先献血。第四条本市献血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注释】本条是关于献血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献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社会性工作,仅靠卫生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要使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形成政府领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工作格局。援引:临沂市献血条例第四条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献血

7、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注释】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有关规定。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本市全体公民用血保障,涉及面广,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通过政府行为健全无偿献血工作机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第一条第(一)项各级人民政

8、府领导本行政区域4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规划建设的固定采血点、献血宣传动员、采供血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奖励、临床用血费用减免、血液应急保障等工作所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规章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指导高等院校、中小学开

9、展献血知识教育,提高在校师生献血知识知晓率,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献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固定采血点标识标志的设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保障等有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注释】本条是对部门职责的有关规定。部门职责界定和精准设置,是本办法得以落实的关键要素之-O部门间的职责含糊或错位,会导致实际执法工作的脱节和部门间的推诿扯皮。本办法对部门职责的规定采用详略结合的方式,对于

10、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详写,用一段话明晰部门职责,对其他负有责任的部门略写,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保障等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9号)第二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把无偿献血健康教育纳入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建设和投入,不断完善和更新无偿献血设施设备,满足采供血的需要。城市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偿献血采血屋的设置和建设。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

11、优势,组织驻滇部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红十字会要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每年组织动员会员单位开展1-2次无偿献血活动。共青团组织要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者管理系统。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援引:昆明市献血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献血服务站建设、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给予支持。双拥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驻昆部队参加无偿献血。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和志愿者享受相应待遇,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昆明市献血条例第八条卫生行政管理

12、部门应当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城乡居民无偿献血意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献血健康教育,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普及献血知识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注释】本条是对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规定。献血动员和组织在献血工作中至关重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条对相关单位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计划进行献血动员

13、和组织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献血工作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军人献血组织方面的特殊性,现役军人献血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六条第二款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第一条第(九)项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一条第(十)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

14、)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第八条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保障机制,启动应急预案。【注释】本条是对应急用血的有关规定。关于应急用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仅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随着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增加,应急用血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仅依靠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往往很难保障应急用血。建立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并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对保障血液供应至关重要。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

15、”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云卫医发202218号)第四条第(六)项一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按照“平战结合、补齐短板”的原则,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范畴,提高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州(市)和县(市、区)级组建不少于年献血总人次85%的应急献血者队伍,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保障四是完善采供血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血液应急检测、储备、供应和统筹调配等。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血液应急保障、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援引:昆明市献血条例第十四条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保障机制,启动应急预案。第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和血站等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推进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建设。【注释】本条是对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的有关规定。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通过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通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和血站等部门,将进一步推动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相关工作的开展,为宏观管理血液资源提供数据支持。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云卫医发202218号)第四条第(六)项三是完善区域间血液调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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