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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纠纷多元调解,是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作用,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和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调解、
2、事件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第四条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五)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第五条推行“一站式”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应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
3、全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妥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地方金融、投资促进等
4、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行政调解中心。第八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第九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人民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
5、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第十条推行“调解+裁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物权、合同、证券、保险等民商事矛盾纠纷和涉及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约定使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涉及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矛盾纠纷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
6、检察院、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第十二条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线办理案件受理、调解等活动,推进调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建立线上调解工作室,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调解服务。第十三条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鼓励探索有偿商事调解服务。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调解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纠纷多元调解的良好氛围。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