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育儿补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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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丘县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营造生育友好环境,实现“幼有善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精神,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一)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由政府发放的育儿补贴: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第三子女并办理生育登记,收养的子女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孩次也不纳入补贴范围。2、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沈丘县

2、户籍,且该对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在沈丘县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3、享受补贴的子女应在2023年6月1日(含)之后出生且不满3周岁。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年每孩可享受育儿补贴2400元,直至孩子满3周岁。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部由县财政承担。三、补贴申请和资格确认(一)申请程序育儿补贴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原则实施。1、申请对象。夫妻双方均为沈丘县户籍居民的,可由任意一方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沈丘县户籍居民的,由具有沈丘县户籍的一方申请。2、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该子女办理完出生入户手续后的3个月内,向该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逾期未申

3、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3、申请方式。采取现场申请,申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到该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沈丘县育儿补贴申请表。(二)资格确认1、受理。村(居)委会受理申请,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生育登记凭证、出生医学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材料进行审核,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沈丘县户籍居民的,另一方需提交在户籍地是否享受过育儿补贴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村(居)委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初审。村(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

4、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并上报乡镇(力、)卫生健康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3、审批。乡镇(办)在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村(居)委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并按月汇总生育补贴统计表,将统计表上报县卫健委备案。县卫健委对申请对象有疑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予以核实。县卫健委将申请对象名单按季度进行汇总。四、补贴发放育儿补贴采用按月计算

5、、每满1周岁发放1次的方式进行发放。申请对象在该子女每满1周岁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的村(居)会提出申请,乡镇(办)审批并报县卫健委备案后,乡镇(力、)在审批次月将该年度的育儿补贴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中或银行卡中。五、补贴的变更及终止(一)户籍在县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育儿补贴。(二)户籍迁出本县的,申请对象应当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村(居)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止计发育儿补贴。(三)享受育儿补贴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育儿补贴。(四)申请对象需变更发放的社保卡账户或银行卡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向所在乡

6、镇(力、)卫生健康部门上报。六、部门职责(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1、县卫健委对育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按年度审核汇总各乡镇(力、)上一年度育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向县财政局申请育儿补贴资金。2、负责做好育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育儿补贴资金预算。3、负责育儿补贴申请对象的备案管理和育儿补贴资金的督促指导工作。(二)财政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监督育儿补贴资金使用总体情况;根据上一年度育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安排县级补助资金。(三)乡镇(办)职贡1、负责育儿补贴的审核和报备工作。2、负责育儿补贴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一

7、户一档,由乡镇(办)长期保存。3、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受理和资料初审工作,并及时收集报送。4、负责统计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1月20日前报送育儿补贴统计表至县卫生健康委。(四)村(居)委会工作职责1、负责育儿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2、负责育儿补贴申请(变更)表的收集汇总工作。七、相关责任(一)育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育儿补贴的。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育儿补贴的。3、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育儿补贴的。(二)申请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育儿补贴的,取消其申领资格,由乡镇(办)追回已领取的育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沈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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