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典型经验交流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典型经验交流材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典型经验交流材料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乃至“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仅给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增加诉讼负累,还易触发新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为防范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婚调工作效能,*市妇联创新方法、主动作为,聚焦诉源治理,突出源头维权,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发挥妇联“联”字优势,加强与婚调委成员单位对接,将“司法确认”引入婚调工作,以多元、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主要做法(一)加强引导,“三步走”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开展前置调解。按照属她原则,依托市妇女儿童服务中
2、心和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市本级和*个区县分别建立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开展家事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妇女工作者、巾帼志愿者等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窗口人员作用,尽力调处化解矛盾,降低离婚率。二是进行人民调解。对前置调解后夫妻双方仍坚持自愿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金钱给付内容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司法部门指导进行人民调解,促进双方达成一致,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三是引导司法确认。引导离婚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将人民调解后达成的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成相关程序,为离婚协议提供强制性执行保障。(二)分工协作,“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妇联组织在婚姻家事纠纷
3、预防化解中的牵头责任,将法院、司法局、民政局等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的部门纳入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法院下设家事法庭工作室常驻婚姻家庭指导中心,负责司法确认和指导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司法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培训人民调解员;民政局负责引导群众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将符合条件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妇联负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调解工作。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推行台账式管理、清单制落实,确保事事能解决、件件有回音。落实联动宣传机制,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零收费”和司法确认案件可强制执行优势,提高社会知晓度、认可度。(三
4、)专兼结合,“3+N”建强调解队伍。一是建立骨干调解员队伍。从妇联干部、妇女工作者中,选聘知法懂法、善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在婚姻家庭指导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从政法系统邀请有丰富调解经验、热心婚调工作的离退休干部,任婚姻家庭纠纷特邀调解员,发挥其经验优势。三是建立特聘调解员队伍。精选*名女律师组成“*市巾帼维权女律师团”,通过个案指导、案例旁听等方式,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疑难杂症”进行精准指导。四是汇聚协同力量。由各区县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婚调委成员单位安排人员轮流坐班,共同做好婚调工作,打造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队伍。(四)上下联动,“一盘棋”做优婚调
5、品牌。一是打造“花姐有约”婚调品牌。市级统筹谋划、市县上下联动,统一打造“花姐有约”婚姻家庭辅导品牌,为婚姻登记对象、协议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指导服务。全市*个婚姻家庭指导中心成功打造为省级家事品牌示范项目。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可持续开展。通过争取市福彩基金、司法调解“个案补贴”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婚调工作经费。完善定员、定岗、定时、定责、定酬“五定”机制,调动“一线”婚调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婚调工作。二、工作成效(一)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0年8月将司法确认试引入离婚调解以来,*市共接待涉离婚司法确认咨询*余件、申请司法确认*件,完成司法确认*件,*件司法确认文书
6、已全部送达当事人。其中,*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问题,*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有效维护了*名涉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极大提高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凸显了婚调工作效能。(二)成功实现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站式”服务。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到离婚协议签订指导;从正式提交司法确认申请,到确认程序办理及文书送达,均在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一站式”完成,且全程免费,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费、律师费,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时间成本和对簿公堂的精神负担,减少了司法部门办件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预防新矛盾、新问题的产生。(三)引导建立了跨部门深度合作机制。在探索将司法确认引入婚调工作中,妇联组织联
7、合法院、司法、民政等婚调委成员单位,建立了婚姻类家事纠纷诉非对接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各成员单位合作关系,厘清各自职责,变跑动联系为驻地联系,进一步密切协作,深化了部门合作。三、工作启示(一)依法维权,以“专”破难。司法确认的难点,在于离婚调解时当事人双方意见要达成一致。只有合情合理,当事人双方才能接受;只有离婚协议合法,才能获得司法部门确认办理。将司法确认成功引入婚调工作,得益于依法维权、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用法律手段为离婚协议提供强制执行力;得益于有一支熟知法律条文、具有高超调解功力的专业队伍。接下来,市妇联将进一步深化依法维权,用专业的方法、专业的队伍,推动婚调工作提质
8、增效。(二)整合资源,多方联动。妇联组织助力基层治理,做好婚调工作是重点。市妇联将念好“联”字诀,打好组合拳,履行好在婚姻家事纠纷预防化解中的牵头责任,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最大考量,倡导男女平等,传递妇联声音,争取政法、民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实现部门大联合,工作大联动,效能大提升。(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在当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现实背景下,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责任重大。市妇联将聚焦诉源治理,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大力开展“六个一”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上好一堂婚前辅导课、见证一个结婚证颁发仪式、致新婚(欲离婚)夫妻一封信、建好一
9、个家庭家风家教服务群、办好一场集体婚礼、打造一个家庭文化广场),引领和谐社会风尚,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第二篇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
10、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
11、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
12、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
13、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
14、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
15、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
16、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首要问题是: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婿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所带来的内容,欢迎阅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