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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框架(备注:条例框架不出现在最后正文中,仅用于讨论时理解条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及一卡通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一卡通应用服务管理原则】第二章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与管理第五条【社会保障卡申领主体】第六条【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地位】第七条【持卡人的用卡权利】第八条【金融应用】第九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第十条【金融机构职责】第十一条【工作机构职责】第十二条【申领补换】第十三条【注销】第十四条【事项清单编制权】第十五条【社保卡应用服务便民】第十六条【卡、码互通使用】第十七条【川渝系统平台】第十八条【信息数据共享
2、】第十九条【信息数据安全】第二十条【安全机制】第二十一条【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二条【服务引导、投诉受理】第二十三条【川渝协同条款】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处罚衔接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规范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应用服务管理,推动川渝地区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及一卡通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发行
3、的,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民生服务卡。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使用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金融服务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通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应用、服务与管理等活动以及J11渝间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J11渝一卡通)的协同应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一卡通应用服务管理原则】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协作共享、高效便民、保障安全
4、的原则。第五条【社会保障卡申领主体】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享有本市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应当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申领社会保障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领人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时,应当同步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第六条【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地位】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证明持卡人身份,作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用场所身份核验、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注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和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有关部门不得再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卡(码)要求的,融合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
5、保障部门协商,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第七条【持卡人的用卡权利】本市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本市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享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卫生健康等服务。本市与四川省共同推进上述应用事项在J11渝地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第八条【金融应用】本市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奖助学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等应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推进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公积金提取、农业保险赔款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以上应用按照相关部门规
6、定执行,逐步开通。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第九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保障卡应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保、大数据等部门以及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并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用卡。第十条【金融机构职责】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应当根据合作协议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
7、作,营造良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环境。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第十一条【工作机构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挂失、解挂、补换、注销等服务事项和服务网点的设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设立J11渝社会保障卡通办服务网点,为两地群众提供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挂失、解挂、补换等通办服务。第十二条【申领补换】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应当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决定换发新一
8、代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需要换领新卡;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三条【注销】出现持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终止公共服务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终止使用。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时,应对社会保障卡进行销毁处置。第十四条【事项清单编制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实行事项清单管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开,实行科学编制、动态管理。鼓励区县(自治县)创新应用,新增本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由同
9、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J11渝一卡通应用实行事项清单管理J11渝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分别报本地人民政府决定后主动公开,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社保卡应用服务便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事项时,应当主动提供服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完善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便利。第十六条【卡、码互通使用(重庆版本)】按照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标准,建设服务管理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卡
10、码集成和多码融合,逐步实现一卡通用、一码通城。第十七条【川渝系统平台】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J11渝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对接川渝一卡通平台,支撑川渝一卡通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建设,共同推进川渝一卡通融合发展。第十八条【信息数据共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场景应用和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涉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数据,应当依法共享。共享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
11、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J11渝一卡通数据共享共用。第十九条【信息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本领域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据安全工作,对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与监督机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与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庆市数据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安全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构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12、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出现社会保障卡被冒领、冒用、盗用等情况时,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冻结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构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一条【宣传与培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领域、用卡规范和服务流程等开展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
13、造良好的用卡环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I,提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水平。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川渝一卡通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服务引导、投诉受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川渝协同条款】本市与四川省建立川渝协同工作推进机制,共同研究川渝一卡通相关重大事项,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以及川渝
14、人社数据共享协同平台,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动川渝一卡通跨区域协作,实现社会保障卡应用互通,证照互认。本市与四J11省共同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J11渝一卡通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他地区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川渝地区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一卡通应用。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转让、出借、买卖社会保障卡;(二)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三)扣押他人社会保障卡;(四X为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
15、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五Y吏用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参与电信诈骗等活动。第二十五条【机构人员行为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的;(二)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一卡通服务的;(三)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四)骗取、截留、扣押社会保障卡的;(五)通过社会保障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财政补贴资金的;(六)在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在提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时有刁难、推诿、拖延等行为的;(八)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所规定的其它禁止性行为。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持卡人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处罚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津法规已设定处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社保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