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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价格谈判制度1、价格谈判本着公平、公正,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为患者、为医院把好医用耗材产品的质量、价格关。2、需进行价格谈判的耗材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且非中标品牌一次性临时购置耗材,经验证审批程序完备,且非中标品种在用耗材调价3、价格谈判组成员:院办医用耗材管理组组长和采购员、物价组人员、纪检办公室人员。对于试剂等专业性较强的耗材,应邀请试剂使用科室派代表参加谈判。4、谈判前,医学工程科要尽量了解供应商信誉度、产品市场情况和黑龙江省各医院进价情况等,并提供资料,使谈判小组成员做到心中有数。5、谈判中,院办需提供耗材审批的相关资质和生产厂家出具的调价通知等。供应商也应尽量提供发票复印件、报关单等证明文件配合谈判。6、谈判结果一式两份,需由我院参加谈判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再经过院长审批生效。纪检办公室和院办各留存一份谈判结果。7、价格谈判小组人员不准与供应商私下接触,向供应商透露消息,不准收受厂家好处,否则视情节给予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