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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2、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3、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第
4、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第十条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