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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
2、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安全生产和
3、岗位责任制;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 .安全例会制度;6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
4、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O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1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 .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
6、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3 .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 .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五)
7、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
8、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
9、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
10、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
11、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2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 .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
12、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 .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13、、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 .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
14、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
15、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 .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