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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镇村便民服务体系相关制度代办服务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体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基层治理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向乡村延伸,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代办服务,是指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的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在接受申请人委托的情况下,由镇村两级代办员开展代办的活动。第三条实行代办服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自主选择,代办事项必须由群众委托,群众不愿意代办的事情不能代办。(二)便民原则。坚持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目的,代办群众委托的相关事项。(三)公开原则。公开代办事项
2、具体内容、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代办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四)依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代办,做到既合法合规又让群众满意。(五)无偿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代办费,群众只需缴纳所办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六)高效原则。坚持快捷高效,对群众申请或委托办理的事项,即时受理,快捷承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不推诿拖延。第四条除以下情况外,均可对群众申请的服务事项实行代办服务:(-)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务。(二)确需本人亲自到场核验、办理的有关事项。(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有关事项。(四)属于村(社区)集体的事务
3、。第五条各乡镇(街委)、村(社区)要建立以党员、镇村干部为主,社会志愿者和辖区网格员为辅的代办服务队伍,负责受理、收集、代办本辖区内群众有关事项。第六条代办员职责:(-)负责代替委托人办理申请事项,做好与委托人和办理人之间的联系、协调以及手续移交。(二)代办期间,保管有关材料,跟踪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将最终办理结果反馈给委托人。(三)参加乡镇(街委)便民服务中心(站)及业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等。第七条代办服务的基本程序:(一)受理登记。群众向代办员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书资料。代办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并做好台账登记。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资料。
4、(二)上报办理。代办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电子版上报便民服务中心(站)或相关部门进行受(办)理,后补交正式资料。不能受理或办理的,向委托人解释说明情况。(三)办结回复。委托事项办结后,代办员在收到办结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回复群众,及时交还办理好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做好登记。(四)总结归档。办事群众得到答复后,对办理效果进行意见反馈和评议。代办员将办结事项整理归档,以便查阅。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终止代办服务:(一)委托人请求中止或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办理的。(三)经审核,申报内容不实不能继续办理的。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后,代办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
5、委托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委托人。第九条合并村或集中聚居点可依托超市、活动室等公共场所,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作为村级便民服务的延伸,开展代办工作。第十条针对老弱病残、急事急件等情况,代办员应将代办服务与定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其他形式服务相结合,主动受理委托业务。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站)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每季度对各代办员代办服务事项进行公布,接受监督。乡镇(街委)对代办员已承办事项,不定期开展电话随机回访,对代办员的代办工作情况和群众满意情况进行测评。第十二条代办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村级代办
6、高频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序;事项名称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3社保生存验证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7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8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9医疗救助10临时救助1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核发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15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报16困难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申报1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18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19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20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21证明类用印服务登记代办服务
7、工作台账序号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电话号码代办事项内容受理时间回复时间办理结果是否满章/0、建议及思见延时服务制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便民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要求而延长工作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第三条延时服务适用范围(-)工作日延时服务:正常工作日内,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办理条件,尚未为服务对象办结业务的,到达下班时间,必须延时办理完毕。(二)赶场日延时服务:乡镇赶场日逢周末,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办事群众实际情况,至少
8、半天开展大厅坐班延时服务,接待办事群众。(三)特殊日延时服务:对需要利用周末或节假日集中办理的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中心(站)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服务。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便民服务中心(站)负责人和窗口负责人报告,并由窗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第五条各乡镇(街委)应保障开展延时服务的相关经费。第六条延时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第七条本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条为服务群众,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根据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
9、责制,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到便民服务中心(站)办事,向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咨询、投诉,以及与便民服务中心(站)联系协调公务,而建立的由首问责任人热情接待,认真解答询问,负责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提供协助的制度。第三条凡是当事人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接待来访人员,接受办事人员咨询;(二)指导办事人员准备所需的申报材料;(三)根据授权,办理职权内的服务事项;(四)引导办事人员到相应服务窗口办事;(五)协调办理涉及两个以上窗口的事项;(六)承办或牵头组织办理其他的工作。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熟悉窗口工作要求,了
10、解掌握相关联的业务知识,认真履行首问职责,做到主动热情、语言文明、态度诚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不得使用禁用语,不得冷漠待人、推诿扯皮。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窗口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应立即接办。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承诺时限,限时办结;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者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属于本窗口职能范围的,应引导到相应承办窗口,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限时办结;对不属于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应向办事人员耐心说明原因,能告知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应尽量告知并协助联系;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汇报,并根据领
11、导的意见予以办理、答复。第七条首问负责制由便民服务中心(站)分管领导负总责,各窗口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窗口的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第八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经查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当事人书面检讨并扣减当月坐班绩效。第九条本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限时办结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为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的由各进驻窗口在法定的时限内,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公开向社会承诺办理时限,并在此
12、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一项制度。第三条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应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简单事项应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复杂事项应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紧急事项应当急事特办,随到随办。第四条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应将服务事项按办理时限划分为即时办结事项和承诺办结事项,实行分类办理。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各窗口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的服务事项。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各窗口受理后,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第五条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应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实施流程再造,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应压缩到法定时限的60%以内。在此基础上,逐个事项
13、地编制流程图,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按20个工作日计算。第六条各办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限时办结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报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有遗漏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第一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八条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服务事项,其办结时限不包含上级机关办理的时间。但上级机关有承诺时限
14、的,各窗口在承诺时限时应同时公告上级机关的办理时限。第九条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考评由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第十条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可在承诺时限到期当日作出“不同意”或“不予许可”决定,视为按时办结。第十二条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经查属实的,按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中心各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违法、违规、违纪必究,责任自负。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调查、责任认定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各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窗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增设前置条件,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四)不在规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的;(五)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