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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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城镇危旧房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和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等精神,并结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管辖范围内村(居)民所有的合法建筑或经危旧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改建的房屋。D级危房是指经具有危房鉴定资质机

2、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经鉴定尚未达到D级危房但确需改造的,可进行修缮加固,危房修缮加固方案须报灵昆街道办事处核准。第三条D级危房的就地改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尊重历史、顺应发展、适应需求的基本原则,实行堵疏结合、分类管理。第二章拆建管理第一节分区准入第四条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区管理,既要从严控制,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危房就地改建管理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第五条禁止建设区范围(一)城市规划道路及主次干路两侧绿化带范围内;(二)城市规划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有实施计划的地块;(三)规划瓯江口大道(环岛南路)以南,昆北路以北,昆东路以东

3、,以及昆东路、九村街、昆九路、瓯锦大道和瓯江口大道围合的区域。第六条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指禁止建设区外的区域。第七条禁止建设区内D级危房可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予以置换;有条件建设区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可适度拆扩建。近期无实施计划的规划支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经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按原宅基地范围内原建筑规划进行改建。第二节建设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有条件建设区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报灵昆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申请D级危房拆建:(一)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二)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且只有一处

4、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或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上的的危房。D级危房拆建申请人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它们之和未超出土地部门“一户一宅”最高用地标准,可认定为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三)经属地村(居)委会和灵昆街道办事处同意。第九条为有效解决灵昆街道个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D级危房拆建:(一)有土地相关手续的无房产相关手续的1、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且1990年3月31日后一直未拆建过的个人住房,如在1990年3月31日后有拆建的,审批以1990年3月31日前认定建造规模为准(需经未登记领导小组认定);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

5、建房用地相关手续,且土地和现状房屋权属一致的;3、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二)具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但未建设的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建房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审批规模按本办法审批。(三)无土地相关手续的。1、1982年村针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1987年土地法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实际使用面积由土地部门办理简易补办手续予以确权;1987年土地法实施后,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面积不超过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6、未批部分由土地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做为改建审批依据。2、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第十条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危房,或1990年3月31日之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危房,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房屋部分坍塌的,经所属村(居)委会和灵昆街道事实确认和现场取证,且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本细则向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第三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D级危房拆建原则上按原有规模进行拆建,拆扩建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米,可申请建造顶层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得大于楼梯井面积,高度小于2.2米。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

7、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产权的合法住宅,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前提下,结合房屋所有人实际情况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就地改建分区图,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少于50平方米的可最多按人均50平方米申请拆扩建,超出合法产权面积部分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注栏予以注明,申请人与街道签订超过合法产权部分面积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不按合法面积予赔偿的相关协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人均50平方米总和面积的,按原规模拆建。符合上述要求超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部分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原危房只有一层(或存在局部二层)的,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不多,申请人户中有已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结婚的,人口计算

8、时给予增加两人;已结婚未生育的人口计算时给予增加一人。在此基础上,鉴于改造房屋实际需求及集约用地要求,申请人可提高建筑层数,多余宅基地面积部分可调剂本村给无房屋建房,解决部分无房户的建房困难。原危房占地面积小、家庭人口多,按原基底面积建三层,仍不足人均面积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解困房进行解决。第十二条D级危房拆建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因拆建用地情况和施工安全等需要,经村(居)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国土部门个人建设用地审批,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可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移位。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D级危房拆

9、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许可:(一)房屋所有人申请经认定达到改造建设要求的D级危房,申请人凭D级危房鉴定书、危房照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选定改造方式后提出申请。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的房屋所有人还需提供现状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经灵昆街道核准的1990年3月31日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定位信息、土地和现状房屋权属一致及无建筑物违法建设行为的承诺意见等相关材料。(二)村(居)委会初步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对D级危房改造所有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所有人及户口本内成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

10、意见。(三)街道办事处核准灵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并对经村(居)委会审核的所有人及户口本内成员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危房所有人统筹安排,并确定改造方式。(四)职能部门审批对改造方式确定为D级危房拆建的,申请人凭经灵昆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相关改建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D级危房拆建;若用地超出原宅基地四至范围的或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还需报国土部门批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按程序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竣工验收申请人在改造建设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材料给予不动产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拆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执法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加强对D级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或通过其它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出具与危房等级不相符的鉴定报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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