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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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 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 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

2、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 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3、元,最高可上浮5096,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 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 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

4、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二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 位工作月份 12 X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 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 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 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 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 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 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 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

6、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 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 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七、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 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 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2023年8月2日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企业名称(盖章):年度:序号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编号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单位:月)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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