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退役安置地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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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官退役安置地选择一、法律法规关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安置地点的政策规定,散见在四个现行的文件中:(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 知(中发【2001】3号);(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 13号)(四)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 2003 105号)。为便于小伙伴们了解掌握,小编进行了系统整理,现奉献给大家。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政策规定

2、(一)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 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1 3号)(二)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 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 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中发2001 3号)(三)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 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

3、以到父母 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中发2001 3号)(四)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 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中发2001 3 号)(五)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 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中 发

4、2001 3 号)(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 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中发【2007】8号)(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中发 2007 8 号)(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 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 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

5、权的住房。(中发【2007】 8号)(九)军改期间(2016202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以下特殊政策(中发 2016 13 号)(十)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1、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 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 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2、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 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 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十一)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

6、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 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 (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点政策规定(民发【2003】105号)(一)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 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 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 批准。(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 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 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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