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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 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 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
2、十九 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 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 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 定成本。(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 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第六条对于
3、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 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 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 调整留存收益。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 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 允价值的差额调
4、整留存收益。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 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 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 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5、 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 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 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 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 销。(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 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 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 值的规定,在
6、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 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 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 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 摊余成本计量。第十五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
7、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第十六条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 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第十七条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 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 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 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
8、 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一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 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 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 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第三章列报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 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
9、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 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 告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 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第二十一条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 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匕瞰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 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 度的匕徽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
10、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 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 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匕戢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 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 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 列示。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 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 计算和列示。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 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 规定披露。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 知财会2014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 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 一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 价值计量,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 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