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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管理、控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记录的管理职责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各种记录的制作、填写、保存和处置等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管理的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按规定成立的建设工程项目部。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部是安全生产记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关记录表单制定、检查指导工作;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工作予以指导。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目录清单,每年进行更新
2、发布。第五条公司其他部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记录的制定、检查指导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安全生产记录的管理、控制工作,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目录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发布。各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记录的管理、控制工作。第七条对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已进行档案移交、统一归档的安全生产记录,由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控制工作。第三章记录的形式、格式及基本内容第八条安全生产记录可采用表格、图表、报告、照片及电子媒介等形式。第九条安全生产记录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行业
3、有关部门有明确格式要求的记录应使用国家、行业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记录格式;(二)公司相关制度中有明确格式要求或表单样式的记录应使用公司相关制度中所规定的记录格式或表单样式,确保各单位同类记录的格式统一性;(三)各单位要对现行使用的记录表单确认其有效性、实用性、适用性。如有新增记录表单或表单格式修改需求要向记录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记录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整,经相应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后下发使用。第十条各类安全生产记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二)记录编号:是记录的唯一性标识;(三)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及格式要求,确定填写内容;(四)记录人员:记录的填写人员、审核人员
4、、审批人员等;(五)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六)对于复杂的记录,还应有填写说明。第四章记录的填写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记录填写人及审核、批准人要对记录中的数据和文字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记录的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用非纯蓝墨水钢笔或黑色墨水签字笔填写(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除签字外,其他相关手写记录应使用仿宋字体进行填写。各相关栏目签字不允许空白。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用“/”划去。对于使用电子媒介进行保存的安全生产记录,要确保其准确、完整,只读而不可修改,符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十三条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进行涂改,如有笔误或计算错误
5、确需修改原记录,应采用单杠划去原记录,在其上方写上更改后的记录,并加盖更改人的印章或签上姓名及日期。第五章记录的收集、保存与处理第十四条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职责范围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清单,按照记录清单定期收集、整理各类记录,并将同类记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后保存,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应依据所使用记录的变化情况整理、更新记录清单。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进行档案移交、统一归档的安全生产记录,记录移交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并留存移交清册目录。第十五条纸质安全生产记录应按其所属类别分类保存在专用文件盒内,不得散落。文件盒盒脊处应粘贴与所存放记录类别相符的标签,并在盒内附上存放记
6、录目录,将有关记录按照时间顺序存放于盒内。文件盒应按照“自上而下,从左至右”的原则整齐有序地排放于办公室、站控室等的文件柜内,以便查找。记录保存环境应适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蛀等措施,防止造成记录的损坏或丢失。对于以电子媒介形式保存的安全生产记录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控制措施,如定期检查、备份等,防止储存的内容发生损坏或丢失。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记录时,应明确其保存期限。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法律、法规及产品责任的有关要求;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合同要求;设备报废时间;人员在职时间;认证审核周期等。(一)涉及法律法规及产品责任的记录,如法定监测记录、事故报告、
7、检验报告等应长期保存。(二)对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保存期限的记录,应按照其所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三)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在该员工离职后还应保留5年以上,设备档案在该设备报废后还应保留三年以上。(四)与产品有关的记录的保存期限应满足产品周期的要求,与合同有关的记录在合同终止后应保留两年以上,或按照合同自身规定的期限保留。(五)如无特殊规定,其他类别的一般安全生产记录应保留2-3年。第十七条已超过保存期、无查考价值的记录,经由各单位的记录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进行销毁处理。已归档的记录销毁处理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