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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名称、型号规格及批次的产品。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并距抽样日期12个月内生产,标注保质期的产品应保证本次抽查异议前,产品处于保质期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桶、其中1桶检验样品,1桶作为备用样品,每桶不小于2升。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1运动粘度GB/T265-19882闪点(开口)GB/T3536-20083倾点GB/T3535-200
2、64机械杂质GB/T511-20105水分GB/T26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1121-2006汽油机油GB11122-2006柴油机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根据GB11121-2006.GB11122-2006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