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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则的意识安全的基石淮南子说:“二人比肩,不能出户。一人相随,可以通天下意思是说,两人争先恐后并肩而行,就连门都出不去;如果一前一后地走,那就可以通行天下。因此,社会无序,谁都会受影响;讲规则,则大家收益。山东青岛市曾经开展过交通安全的“三让活动”: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效果很好。我们把国内发生的一系列踩踏事故与美国“9.11”事件中数千人在1小时46分钟内有序撤离的现象做比较,就会发现国人的规则意识严重缺失。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企业出了事故,企业可以埋单;一个地区出了事故,当地的政府可以埋单;但一个民族的规则意识低下,导致事故频发、环境恶化、资源枯竭,这个大单谁能埋得起呢?当然这仅仅是表象的
2、,规则意识的深意是敬畏法律、尊重规律和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法律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人人必须敬畏。尽管“畏法”还是“违法”,答案是多元的,但人们追求幸福安全的愿望是共同的。明朝皇帝朱元璋曾问群臣:“何人最快活?”文武百官众说纷纭,又说金榜题名的,又说富甲天下的只有大臣万钢的回答最让朱元璋赞赏一一“畏法度者最快活”!畏法者宁静安康,岂不幸福?违法者代价沉重,何谈快活?在现代文明社会,敬畏法律应是国民的一项基本素质。我国的法律制定并不比国外欠缺,缺在执行上,缺在监督上,缺在钱大、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制定法律多,执行法律少;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如果没有法律
3、,就不知道有人违法;但有法不守法,代价更沉重,公众会失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敬畏法律的自觉性是在严格管理下培育出来的,否则自觉性也就变成了随意性,法律法规也就形同虚设。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后果将是严重的。康德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使他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率(当然包括上升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一个现代公民必须恪守法律,只有人人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才能建成法制国家。尊重规律。恩格斯认为事故灾害往往表现为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要尊重自然规律。他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
4、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J因此,人们要“一天天地学会更加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的惯常行程的干涉所引起的比较近或比较远的影响:劳动是人类永恒的活动。在劳动这个永恒的活动中,必然会产生不安全的负效应。安全生产的任务就是要持续不断的消除这种负效应,要用铁的手腕与事故这双无情的手抗争。所以,从理论角度而言,安全是生产实践遵循生产规律的一种规律运动的表现形式;隐患是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的一种异常运动的表现;事故是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异常运动失去了控制经过量变积累发生的一种质变的灾害表现。这就是安全生产规律的精髓。珍爱生命。每人都只有一条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可逆的、不可重复的。在人生的全部价值中,生命的价值是最基本的,其余一切价值都是以生命的价值实现为前提的。法的传统从来就是把生命视为人的第一权利,法的理论出发点就是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生命权利的社会秩序。在有序的规则下,既允许人人享有实现其生命权利的自由,又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他人的这种自由。如果说只有健全的法制社会才能确保绝大多数成员的生命得到尊重,那么,也只有当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具备尊重生命的觉悟时,才能建成健全的法制社会。愿事故警钟长鸣,安全的巴掌越拍越响,让遵守规则成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