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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探亲路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福利费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第三条探亲假范围与条件(一)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员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父母的规定。(三)未探望父母的,不发放探望父母探亲路费。第四条员工探亲往返车船
2、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不足100公里的不发放。(二)100公里至150公里以内不发放探亲路费;按每公里1.0元/公里计发。(三)150公里以上至250公里以内(含,下同)按每公里1.6元计发;(四)25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以内(含)按每公里1.4元计发;(E)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按每公里1.2元计计发;(六)超过100O公里以上的部分按Loo元/公里计发。第五条探亲里程测算以员工工作所在地至员工探亲县区里程加上县区至探亲地点里程50公里作为探亲里程作为单程探亲里程测算依据。第六条员工一年内只享受带薪休假或者带薪探亲假中的一项。第七条员工探望父母时,应提供相应的探亲机票车票(实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探亲路费,机(车)票作为计发探亲路费的附件粘贴在相应的凭证之后。第八条探亲路费每季度终了当月25日前申报,不得跨年申报。第九条探亲路费列福利费相关科目支出。第十条优秀员工子女随同本人探望父母的,有其规定的,全票的按80%计发作为优秀员工的福利奖励,半票的按40%计发。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