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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规范集团、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政策导向,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相关释义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等。工费总额预算管理
2、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集团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市国资委发布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调控线的标准,对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确定薪酬计划和薪酬水平,科学制订工资总额预算。(二)效益基础原则。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保持企业发展后劲。(三)成本管理原则。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3、,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企业市场竞争力。(四)双调双防原则。着眼于企业和谐发展、长远发展,适度调控各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适度调控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有效防止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过大,有效防止企业人均工资增长速度过快。第五条集团在探索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形成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所属
4、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管理,有效调节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集团成立薪酬管理小组,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调整、清算与评价进行核准,薪酬管理小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工会等部室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各二级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依据集团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控制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建立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背离的预警机制,建立工资实际发放进度与全年工资总额预算相联系的提示制度。第三章工费总额预算编制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
5、总额预算指标构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第九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值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领导班子年薪变动额等三部分构成。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进行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确定。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全员职工工资总额。其中:(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增幅超过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
6、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上线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线的增幅计算基数。(二)因特殊原因,造成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上涨的,计算基数时扣除超出的部分。(三)为确保计算口径的一致,各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原则上应于第二年年初发放。提前发放的,计入第二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十一条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的确定:(一)按照市国资委发布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调控线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参照地方劳动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与人工成本状况,并综合考虑人员增减预测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二)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不包括领导班子年薪的变动额。(三)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能够完成集团下达主要经济效益指
7、标的,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利润增长率的0.40.8系数安排工资总额增长率;企业人均利润率较高或工资水平率较低的(工资水平率较低是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增长系数上限可放宽至0.9o其中: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上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且为2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大幅度在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上线至中线区间确定。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且为2倍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
8、中线。(四)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但与集团下达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有差距的,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利润增长率的0.30.7系数安排工资总额增长率;企业人均利润率较高或工资水平率较低的,增长系数上限可放宽至0.8o其中: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大幅度在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上线至中线区间确定。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且为2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中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方社会平均工资且为2倍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中
9、线至下线区间确定。(五)依据当年财务预算,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在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中线至下线区间确定。(六)依据当年财务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增长或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情况确定。(七)企业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或对工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均应在集团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度内自行消化解决。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年薪变动额的确定。依据集团年薪制考核办法,以当年核定的领导班子年薪扣除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年薪的差额确定。未实行年薪制考核的单位以集团核准的收入计算差额。第十三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
10、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利润总额、工资标准、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的核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提前与集团人力资源部沟通,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集团核准。第十五条每年工资总额预算前,集团公布市国资委出台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劳动分配率等指标;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所处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状况以及相关的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为企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11、方案提供依据和参照。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预算报告;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经集团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按预算安排决定月度、季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把握好发放节奏,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管理制度,编制工资发放情况季报表,于季后10日
12、前报送集团。集团将加大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定期分析。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田可工资性项目。第二十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酌情调整,但调整后的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的上线:(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新增劳动力或招
13、收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人员需新增工资总额的;(五)集团推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一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应当于9月底前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集团审核批准后,可修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集团核准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年终不得留存余额。第五章工费总额清算与评价第二十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同时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人工成本情况进行分析,于次年2月底前报集团。第二十四条集团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企业工资
14、总额执行情况、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根据分析评价情况,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一)超出工资总额指标值且经集团核准的,超额提取的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中相应扣减;(二)超出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且未经集团核准的,超额提取的部分在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中全部扣减;(三)经济效益未实现同比增长的,超额提取的工资总额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中相应扣减;第二十六条集团根据情况,适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第二十七条集团对预算执行偏离度大、超预算发放、弄虚作假、工资性支出应列入工资总额而未列入、未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工资管理混乱以及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依据集团年薪制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以此促进企业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或工资调整方案及说明应事前报集团备案,说明中应包括改革或调整目的、涉及范围及金额、对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影响程度等内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随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而适时调整。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原关于加强工资预算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