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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归集、支付、托管、投资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充考虑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应遵循积极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努力实现成本最低、收益最佳、风险最小、确保安全的目标。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基金资产应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第二章基金的归集第五条基金归集专户分为两级,社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部”)设立一级专户,
2、用于归集分支机构归集的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设立二级专户,用于归集各委托人的企业年金。第六条分支机构对委托人按月归集企业年金。分支机构收到委托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于核对确认后次日起计算投资收益。第三章基金托管第七条XX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选择基金的托管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其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营行为。第八条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应按基金资产的不同投资组合单独设帐,分帐管理。第九条托管人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定期核对资产账户,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定期向管监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业绩报告,并每月向管监会提供基金资
3、产状况报告。第十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委托管理合同有关内容,应书面提示投资管理人,同时向管监会报会。第四章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十一条管监会选择投资管理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组合方案由投资管理人提出,管监会审定后,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操作,并定期向管监会提交投资运作报告。第十三条根据XX企业联合自办企业年金的特点,管监会可以通过选定的投资机构把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于电力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基金的委托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增值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后为可分配的净收益。
4、第十六条管监会受托管理工作和委托投资基金由中心本部统一核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和投资分配方案由管监会审定和发布。投资收益按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按日足额记入个人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管理中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等当事人管理费的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基金的支付第十八条基金的支付同归集严格分开,委托人支付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中心本部逐级支付。第十九条中心本部在银行设立一级支出户,用于向分支机构支付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在银行设立二级支出户,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或直接向职工个人支付企业年金。第七章基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XX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管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中心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职工对个人账户基金资产状况信息的查询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