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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章程中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确保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在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学校本、专科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根据学科分布和二级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委员会由不少于30名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事业,能认真
2、履行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根据需要邀请教务处、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文学史学、理工农医、经管法哲和艺术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每个分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分类可增设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
3、的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第七条根据学校学科分布,设置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二级学院的本、专科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定本专业的教师授课资格,全方位监督二级学院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第八条教务处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第三章职责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1.受学校委托,就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
4、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2 .受学校委托,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就学校教学体系的宏观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出具体规划;3 .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4 .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5 .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日常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1 .指导、审议本、专科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的相关方案;2 .指导、审议学校通识教育的整体规划及其具体实施;3 .指导、审议各二
5、级学院新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有关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建设重大方案;4 .指导、审议每年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5 .指导、审议分委员会和职能工作小组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6 .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指导并协调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7 .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的事宜。第四章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教学指导各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整体框架下工作,按学科特点具体实施各项工作。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6、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分管副院长关于学院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委员会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开展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教学指导综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一般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职能小组以及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调研、评估机构,对学校教学方面的议题进行专业调研和评估。第五章工作经费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按不同种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实际工作量发放:1.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各类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按实际工作量发放课时津贴;2 .教学评优、专业评审、人才培养方案审定等各类评审工作,按学院进一步规范评审费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3 .其他工作任务按相关文件或会议决定执行。第十六条委员按任务要求完成工作,相应的任务表格、听课记录、会议签到、情况报告等作为各类津贴、评审费用的发放依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不予发放。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