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发放超工作量绩效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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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发放超工作量绩效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属高校绩效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超工作量绩效,是指学校在寒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安排教职工工作以及安排教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所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报酬。二、适用对象本规定所指的超工作量绩效发放对象是学校全体教职工(包含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O三、发放标准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超工

2、作量绩效100元/人/天,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夜班)超工作量绩效20元/人/天。四、审批程序超工作量绩效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按规定格式填制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完成工作任务后,填写超工作量绩效发放表和超工作量签到表,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五、经费渠道超工作量绩效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规范管理。校级层面超工作量绩效从学校预算经费支出,二级学院超工作量绩效从本学院绩效总量中支出。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安排超工作量任务,如遇寒暑假、全校性特殊、紧急情况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才能安排超工作量任务。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虚报超工作量绩效,不得超标准发放。如发现违反规定,追究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依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令(2013)3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给予相应处分。七、本办法自颁发日起执行,原学院发放加班费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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