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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开除员工程序违法被判撤销并补工资保险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河南省安阳市某钢铁公司将职工魏某除名后,由于没有书面通知魏某,致使除名决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该除名决定,并判令公司恢复魏某的职工身份和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补发工资112479.5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970年4月魏某到该钢铁公司工作,1983年7月2日下白班后,魏某到单位澡堂洗澡时由于地滑摔伤,造成右腿膝盖摔骨折,住院治疗4个月。出院后经工段和车间领导批准,魏某回原籍老家休息约两年左右。1985年7月魏某返厂上班,先后在动力车间从事开上料电梯和汽化工种,由于双腿站
2、力时间过长加上工作较重,运动量大,魏某旧伤复发膝关节疼痛,并与工段和车间领导协商,1989年4月再次回老家休息12大。后来,车间领导马某和工段领导宋某到魏某家中,通知魏某上班并做其工作,要求尽快返厂上班,魏某以旧伤复发为由没去上班。同年10月23日,车间以魏某连续旷工6个多月为由,向总公司申报将魏某除名并获得允许。后来,魏某返厂上班时,劳资科口头通知魏某已被除名。此后,魏某多次找领导协商未果,协商过程中公司才于2005年7月5日书面答复魏某,由于其已被除名,故其提出的享受退休待遇、弥补原来损失的要求不能解决。同年7月17日,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驳回申诉请求的裁决,魏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系被告职工,下班后到单位洗澡时不慎将腿摔伤,在家休息两年后,单位以长期旷工为由予以除名,但未书面通知原告,该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无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