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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X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秉承独立性判断,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聘任202X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讨论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我们综合考量了XX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及其审计工作质量,认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去一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人员配备合理,执行能力胜任,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继续聘任XX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202X年度境内(含内控审计)及境外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可以提交董事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X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