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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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

2、定执行。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第三章学

3、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第十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为学历教育留学生开放教务在线信息平台系统,

4、为学生在线选课、查询成绩、在线评师等教学相关环节方便。第十一条学校所有接受留学生的学部/学院都必须把留学生列入本单位学生工作的范围,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分管该项工作。各培养单位的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和主管领导应了解和关心学生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第四章毕业与学位第十二条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管理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三条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按照*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和学校其他规定办理。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生国际交流部、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院负责。第十四条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在向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后60天内,将留学生毕业证书数据信息录入光盘并附学校公函向教育部基金委申报注册。第五章学费与管理第十五条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费、学费等费用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第十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费将根据*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按学年划拨到承担教学任务的所在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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