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X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更好更快的做好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易地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工作流程及办法,查找不足,承前启后,推动工作,发挥精准扶贫资金效益,根据XX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X政发办2002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易地搬迁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现制定XXX易地搬迁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程序及规范如下:一、凡XXX实施的易地搬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二、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的规定,结合国家颁布的行业验收规范、工作程序和
2、内容范围严格执行。三、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和环境保护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验收。四、XXX易地搬迁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实行分级验收管理的原则。一是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二是由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进行初步验收;三是由XXX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易地搬迁小组和各行业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五、工程验收程序:(一)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报请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预检,自检合格并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后,专项形式自验报告,并报项目法人单位。(二)项目法人单位以收到自验报告为准,进行投入使用,组织易地搬迁群众及时入住,并试运行4个月。试运行期
3、间相关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三)项目法人单位完成试运行4个月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地勘、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纪要,报XXX脱贫攻坚指挥部进行竣工验收。(四)XXX脱贫攻坚指挥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县级负责领导、易地搬迁组和各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并下达竣工验收纪要。注:竣工验收申请中含以下内容1 .申请2 .自验报告3 .初步验收纪要4 .施工资料5 .监理资料.业主资料(设计成果、勘察成果、合同、批复、前置手续、相关文件)(五)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流程:1.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
4、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 .审阅五方责任主体的各项工程档案资料。3 .实地逐项查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建筑、结构、门窗等工程;安置区给排水安装工程;安置区强弱电工程;安置区道路工程;安置区绿化工程;安置区配套设施工程;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委员会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 .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委员会应责成项目法人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 .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
5、,验收委员会可形成竣工验收意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通过验收。7 .当竣工验收委员会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8,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9.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竣工验收程序合法;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6、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10.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此前下发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资料收集清单(详见附件一)分类归档。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以下资料:1.五方责任主体的工程档案资料各报送一份至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业主资料可用复印件)2,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资料送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结算要求整理资料后,统一报送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申请财政评审。六、有关工程施工企业在编制竣工结算、竣工验收资料及资金拨付资料时出现弄虚作假或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农牧民工上访的,XXX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七、项目施工、管理和监督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越权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八、本规定由XXX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