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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由省工信厅认定。依据认定公示的平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条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省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一)已通过省工信厅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奖补标准第五条对通过认定且服务企业数量100户以上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按照平台服务企业数量进行分档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表。档次服务企业数量(单位:户)奖励金额(单位:万元)第一档4000以上500第二档3000以上400第三档2000以上300第四档1000以上200第五档100以上100第六条对已获得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企业,符合升档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奖励。第五章兑现程序第七
3、条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兑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拟奖励名单。省工信厅对通过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根据审定的服务企业数量确定拟奖励名单。对申请升档的平台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服务企业数量进行审定,平台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能证明服务企业数量的佐证材料。对于存在服务企业数量造假的平台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二)拟奖励名单公示。省工信厅根据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提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三)审议并上报请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
4、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的请示。(四)拨付奖补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申报单位、省工信厅、财政部门、评审单位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项目单位依法承担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
5、,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指导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三)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告知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