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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抽查样品规格数量序号检验项目样品规格mm样品数量/块检验样备用样小计1厚度偏差制品3/32耐热性300X30066123耐湿性300X30066124耐辐照性300X7666125落球冲击剥离性能610X6101212246霰弹袋冲击性能1930X864448注:1、因厚度偏差试验后样品无破坏,复检时采用原样进行检验。2、震弹袋冲击性能试验按认证级别高度直接冲击,试验数量为4块。3、制作的样品数量可大于等于抽样数量。2
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厚度偏差GB15763.3-20092耐热性GB15763.3-20093耐湿性GB/T5137.3-20024耐辐照性GB/T5137.2-2002GB/T5137.3-20025落球冲击剥离性能GB15763.3-20096霰弹袋冲击性能GB15763.3-2009CNCA-C13-01:201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
3、夹层玻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中的贵州省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