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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学字(2023)103号为调动学生在班级、学部、直属学院及学校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非应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生,该划分自2023级起实行)。二、评选条件1 .担任学校、学部、直属学院、班级学生(在学生工作处备案)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思想品德端正,发挥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大多数同学拥护。2 .学年内任意一门必修课、
2、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三、名额及评选办法1 .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一年的工作情况以及班委会推荐,按照班xx、班委会总数的20%出具推荐名单。2 .校团委、校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由校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按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总数的10%向各学部、直属学院出具推荐名单。3 .各学部、直属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由学部、直属学院分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按学部、直属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总数的1096出具推荐名单。4 .各学部、直属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与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名额评定“优秀学生”,并在学部、直属学院公示。5 .毕业班评“优秀学生”,参照上述条件进行评选。具体安排见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第二学期下发的关于开展本专科毕业生校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四、表彰1 .评选结束后,“优秀学生”获得者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经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部、直属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2 .获“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者,在学校颁奖表彰大会上公布名单,颁发“优秀学生”证书和奖品。五、其他1 .“优秀学生”和“三好学生”可重复评选。2 .当选为本度校“优秀学生”或校“优秀团”,可获得“北京市优秀学生”的评选资格。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