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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针对不同的终止上市情形,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2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2条,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3条,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每个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3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产品(如可转债等)出现终止上市情况的,参照本公告格式发布相应的风险提示公告。
2、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重要内容提示:简要说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适用情形。如: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XX年X月X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X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公司应当充分提示无退市整理期。公司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而披露本公告时,应当说明披露本公告后的停牌安排。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公司应当逐项对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列终止上市情形,结合自身各项风险情况,详细说明股票是否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原因。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如适用)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2条,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存在以下情形,需明确说明相关情况,充分提示退市风险: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相关指标将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9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2 .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3 .年度业绩预告与会计师事
4、务所出具的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或审计进展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相关内容存在重大差异;4 .在年报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影响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关键事项存在重大分歧;5 .影响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事项尚未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公司预计退市风险出现重大变化,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7 .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第1项、第6项情形的,应当披露下列表格并正确勾选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具体情形是否适用(对可能触及的打勾)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
5、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三、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说明公司股票触发终止上市情形后的停牌安排;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X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具体情形表述)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无退市整理期,公司应当充分提示风险。四、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说明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五、其他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对公司其他证券产品(公司债、可转债)等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如为交易类
6、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等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情形,需提示:(I)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特此公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注意事项对于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时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例如,针对1元退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