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二级中转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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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武宁县垃圾二级中转站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盖章):武宁县城市管理局编制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武宁县垃圾二级中转站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019-360423-77-01-018838国民经济行业类别N7820环境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105、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2、文号(选填)武发改审批字201962号总投资(万元)1680环保投资(万元)55环保投资占比()3.27%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749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0款“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19年08月2

3、3日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武发改审批字201962号)(项目代码:2019-36042377-01018838)。3、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为垃圾中转建设项目,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武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可以总结为在以下前提下进行垃圾中转站的选址:(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路线的地方;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4、。(2)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区域: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临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本项目位于武宁县柳山南大道(西侧),项目周边均为空地和林地,项目临近柳山大道,交通便利。项目属于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用地为划拨用地,符合武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要求。4、柘林湖生态经济规划相符性分析(1)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消减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场区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武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庐山西海,垃圾渗滤液经吸污车转运至光大环保能源(修水)有限公司进

5、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均能实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武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噪声经合理布局,基础降噪处理,固废得到妥善处理,预计对环境影响较小。由以上分析可知,项目污染物经有效措施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消减”不违背。故符合柘林湖生态经济规划中的相关要求。(2)城镇人居环境趋于和谐本项目通过有效的环保措施对周边人居环境影响较小,有助于逐步形成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居住环境。故符合柘林湖生态经济规划中的相关要求。5、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开发

6、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开发利用者应当承担整治恢复责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复责任或者整治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单位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开发利用者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开发利用者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项目位于武宁县柳山南大道(西侧),项目为垃圾二级中转站项目,有利于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废水处理达武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污水管网排入武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

7、后外排,所以本项目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6、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带战略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也是我国走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示范。习近平同志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家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出台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战略。本项目为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坚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政策。对于项目产生的污染,坚决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均能实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武宁

8、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经吸污车转运至光大环保能源(修水)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噪声经合理布局,基础降噪处理,固废得到妥善处理,预计对环境影响较小。7、“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2018年7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赣府发(2018)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号),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4687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8.06%,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分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3大类共16个片区。经对比,本项目用地不涉及武宁县生态红线管控区。根据江西省

9、人民政府2020年8月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号)要求,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030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20)9号)要求,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49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8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8.26%,主要分布在鄱阳湖和柘林湖临水区、修河源头区、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面积占比较

10、高、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81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23%。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城镇规划区,以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需对资源环境要素进行重点管控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40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7.51%,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分布于农村及农业种植区等一般区域。经对比,本项目位于武宁县柳山南大道(西侧),项目主要污染物经治理后可达标排放,满足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

11、38-2002)In类功能区、区域声环境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本项目三废均能有效处理,不会明显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水来源于市政供水系统,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限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为二级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项目生产过程污染物经处理后污染较轻,经预测和分析,各污染物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对比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相符性情况,详见表1-1。表I

12、-I项目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格线段控严岸河管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级批准的内河航道及港口布局规划的码头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锚地等工程。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省级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锚地等工程。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以下行为:(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

13、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D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2)设置排污口;(3)种植经济林;(4)投资建设的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设置排污口;(3)设置易溶性

14、、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或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4)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水上加油站;(5)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河)造田(地)、设置网箱、围栏等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项目。不在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国家规定的外,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精制下列行为:(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2)截断湿地水源;(3)彩砂、采矿:(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

15、、垃圾;(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工程定位的项目建设和开发活动:(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道、色类涧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7)引入外来物种;(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9)开展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不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其他生产设施。不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规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在保护区、保留区内控域动控严区活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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