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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发展目标和重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新区生活配套得到较大发展,城市级商业配套基本形成,夜间经济、特色经济进一步丰富,城市商业业态进一步补充,城市配套功能进一步完善,商业品质进一步提升。二、扶持政策(一)完善新区生活性服务业配套1 .加快新区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鼓励新区城市商业综合体加快建设运营,对新开业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当开业面积80%以上,引进知名商业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20个以上时,给予商业管理公司投资额(含购买产权、装修、设备购置)一次性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政策扶持期内每年给予200万元运营补助;对商业管理公司引进的知名品牌,每
2、引进1家给予3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知名品牌首店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现有商业综合体提升发展,对现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改造提升,对投资额(装修、设备购置)50万元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30%投入补助,每个综合体最高补助50万元。2 .加快新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专业商业运营单位对新区社区商业建设运营,对新开业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商业,按照宁波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指导目录基本保障类业态配置要求建设运营,并达到开业面积80%以上时,给予投资额(含购买产权及装修、设备购置)一次性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扶持期内每
3、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助,成功创建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原创建的宁波市级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经改造升级,成功创建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3 .加快知名品牌连锁超市引进。鼓励知名品牌连锁超市在新区开设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门店,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区域总部在新区的,政策扶持期内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知名品牌超市门店在新区纳入限上统计的,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营业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立在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知名连锁超市区域性总部,其新开设的门店贡献在新区统一汇算的,区内每新开设一家门店给予50万元补助,
4、区外每新开设一家门店给予20万元补助。4 .加快知名商业综合体运营公司引进。鼓励知名商业综合体运营公司来新区建设运营商业项目,对所建设运营商业项目挂知名品牌运作的,可以视项目情况给予“一企一策二(二)加快新区专业市场发展5 .加快新区汽车后服务市场发展。完善新区汽车后服务市场业态,对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汽车销售公司在新区设立4S店、专卖店、展销店,按装修投入费及首年场地租赁费给予一次性40%、30%、20%补助,单个门店最高补助分别为1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并在政策期内按年度营业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6 .加快新区“家装超市”发展。鼓励专业的运营单位
5、在新区建设运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家具、家电、家装用品等“家装超市”,经营品类20个以上,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统一收银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首年场地租赁费、装修投入费给予一次性20%补助,单个门店最高100万元,并在政策期内按年度营业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三)促进新区餐饮行业发展7 .加快新区餐饮行业集聚发展。对在新区新开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首年场地租赁费、装修投入费)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鼓励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限上统计的餐饮企业,当年度增速高于全区限上餐饮业平均增速的,给予年营业额1%奖励
6、,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IoO万元。对当年营业额100O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符合关于高质量发展商贸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22-2025)(甬新管发(2021)18号)原补助政策(以下简称“原补助”)条件的,在本政策扶持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原补助政策扶持。8 .加快餐饮预制菜展示销售中心集聚发展。对预制菜企业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展示销售中心的(不含食品加工),按首年场地租赁费、装修投入费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的预制菜企业,政策期内每年按年营业额给予5%。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宁波市商务部门出台的预制菜扶持政策按照1:1进行配套奖励,区
7、级同类政策奖励视同配套。(四)提升新区商业品质高质量发展9 .加快新区首店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在新区设立首店,对知名品牌在新区设立的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经评定为新区、宁波、浙江省首店的,在原补助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 .加快新区夜间经济发展。各部门大力支持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在红线范围内开展夜间经济,对促进居民消费的,将夜间经济活动优先纳入新区重点商业品牌活动予以扶持。IL加快新区产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新区制造业企业(不含汽车制造业企业)积极拓展国内销售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在新区开设专卖店、展销店等
8、企业商品线下展销馆,单店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且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按首年场地租赁费、装修投入费给予40%的一次性补助,单家门店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在政策期内新区门店产生的营业额每年给予年营业额2%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三、附则(一)享受本政策的市场主体,必须在新区注册,对新区国有企业独自或参股设立的企业,按照本政策进行扶持。本政策所述营业额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本政策所述限上统计是指纳入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本政策所述知名商业品牌以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目录为准,中华老字号品牌以商务部发布目录为准,本政策所述首年是指企业在新区租赁场地的首个自然年度。(二)本政策所述新区首店由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认定,省市首店以上级部门认定文件为准。(三)本政策所述新区企业商品线下展销馆需为新区制造业企业生产的快消品产品,由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认定。(四)享受第(一)条第1、2款政策奖励的企业,应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入驻商户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积极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入驻商户的上规纳统工作,如有发现不予配合的情况,对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运营方不予奖励。(五)同一主体或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含一企一策)均就高不重复享受。(六)本意见由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3年1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