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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供多
2、少”的原则灵活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第三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第四条【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适用点状供地:(一)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二)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三)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
3、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四)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第五条【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计划和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县(区)招商联席会议小组负责对提出点状供地需求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进行认定,指导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点状供地申报工作。(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
4、论证、开展联合审查;2 .负责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3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 .负责项目施工监管工作;2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3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四)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二章项目准入第六条【供地计划及数量】各县(区)政府应将点状供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县(区)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下半年按项目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点状用地计划;县(区)自然资源主
5、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申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区)点状供地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全市年度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省下达我市项目数量作动态调整。经批准纳入全市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方可实施,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点状供地项目不可实施,确需实施的,须经乡村振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第七条【项目准入】经批准纳入全市年度点状供地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招商联席会议小组申请项目准入后,再
6、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具体申请流程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符合实施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并由前款规定的职能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区)政府审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
7、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点状供地项目”。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安排情况,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用地规模】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各地可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推动县镇村存量建设空间按需腾挪、有序流动,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
8、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30天内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第十条【规划管理】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9、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第四章用地用林指标第十一条【用地指标】各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二条【存量土地】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第十三条【用林】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第五章报批管理第十四条【用地分类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区
10、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点状供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审批管理:(一)只转不征,指只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转建设用地手续,保留集体所有土地,不需办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手续。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二)只征不转,指只办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手续,保留农用地,不需转建设用地。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
1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三)征转合一,即既征又转。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四)不征不转,指不需办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手续,且不需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以及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
1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确定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照原用途管理。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业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按批次分类报批】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办理报批。同一个点状供地项目范围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按“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地块分类组合),应一次性报批,并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类填报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
13、用以及土地供应、流转等信息。第六章供地管理第十六条【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以下方式供地:(一)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二)点状供地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三)点状供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表决同意后
14、,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出租;(四)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第十七条【带条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拟供应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有关用途的最高年限的前提下
15、,可以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年限保持一致。第十八条【供地价格】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底价。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o第七章确权登记发证第十九条【土地确权】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核发产权证书。项目区为多宗地的,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分
16、宗地发证。因地块调整导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确权登记发证。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凭批准文件,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第二十条【分割转让及抵押限制】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确权】点状供地项目宗地已按规定完成建设的,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二十二条【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