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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如下修改: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资金”。(二)删除第六条。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三)删除第十一
2、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五)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二)删除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资金”。四、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如有问题,请联系:linyefal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