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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法人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
2、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活动。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运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专用作业等的活动。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在十堰市突破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工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
3、席工作小组作为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日常具体工作中职责分工如下: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交通规划和公路智能化建设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区域,符合本
4、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审定,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审定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建立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
5、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的技术与管理能力;(三)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应建有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平台,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测试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检
6、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八)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服务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
7、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方案;(六)应建有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平台,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八)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示范应用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九)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
8、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需要在车外采取应急措施或接管、操控车辆的驾驶人,还应
9、具备在车外利用车辆配备的近程或远程操纵装置接管和控制车辆的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作业车和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物流配送、餐饮配送、自动售卖等末端场景用途的低速智能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
10、,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如有);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如有);8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如有);9 .反映远程操作员的人机交互状
11、态的视频监控情况(如有);10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1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五)测试车辆应安装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可的车载监管设备,用于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测试分析评估。第十一条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照明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三)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记录保存符合相关要求;(四)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实现全覆盖。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二条提交道路测试申请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模拟仿真测试平台和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测试验证
12、,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二)模拟仿真测试平台和测试区(场)的测试道路、网联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其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道路测试主体应按照本细则,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1)和示范应用
13、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二)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车辆颜色等;(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四)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五)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
14、口证明书;属于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需提供车辆或装备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说明性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检验报告;(六)自动驾驶功能和操作说明,包括自动驾驶通信系统(包含双向通信系统,支持测试车辆与测试主体数据中心的双向通信)、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车辆监控系统等,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九)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十)测试主体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的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
15、、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或者同等保障的商业险、财产险保险凭证。第十四条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包括以下流程:(一)道路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二)联席工作小组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审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现场审查和功能测试,并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验报告和道路测试方案评估报告;(三)测试主体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通过自建的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平台接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日常监管平台,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四)第三方评估后,联席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联席工作小组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出具车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通知书;(五)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车辆,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申请材料、道路测试通知书、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必要性说明以及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拟增加车辆的申请材料等,向联席工作小组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六)联席工作小组针对批量申请测试牌照的测试车辆,必须遵从“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原则);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