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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如下:一、对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障。二、征地社保费筹集。依据广州市规
2、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东风第四经济合作社、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共364.98亩(其中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31.55亩,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69.34亩,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55.06亩,东风第四经济合作社161.33亩,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47.70亩),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征地双方于2021年10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不含补充协议)。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0.18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五级十一档计提
3、比例10%,因计算结果5.02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2007.40万元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
4、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四、征地社保费发放。一是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按时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按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送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享受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单位:亩、万元被征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其中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需计提征地社保费广州市海珠区南加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31.550173.53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69.340381.37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55.060302.83东风第四经济合作社161.33088732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47.700262.35合计364.9802007.40说明:1.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5.5万元/亩,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2.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