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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督监号原申请人:XXX,O原被申请人:,(以上写明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XX义与被申请人XX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民督号立案,于XXXX年义X月XX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X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XXXo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XXX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撤销支付令的理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民督号支付令;二、驳回XXX的支付令申请。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