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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医疗保障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进民主决策,降低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在党组领导下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由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第
2、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包括:(一)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Zy及省、市、县委及上级医保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以及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等方面重要事项;(二)全县医保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三)局机关重要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四)局党组自身建设和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局机关党建、工青妇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六)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七)
3、其他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第五条本规则所指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一)局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二)县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三)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的录用、选调、内部交流、聘用和解聘等事项;(四)局党组认为需要讨论的重要岗位干部调整;(五)讨论审定奖惩相关事项。第六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一)大宗物资采购、服务外包和运维管理等项目;(二)其他属于重大项目的事项。第七条本规则所指大额资金使用包括:(一)重大资金往来和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二)单项资金开支: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额支出(不包含人员工资、缴交社保费、拨出经费等常规性支出);(三)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大额
4、资金使用。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八条提出决策建议。局班子成员、各股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由股室提出的,应当在提交会议讨论前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一)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承办股室提出拟办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三)凡经局党组成员商定的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
5、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局党组说明。第九条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股室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股室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第十条合法性审查。对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承办股室应在拟定决策方案时通知局法规股参加,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同意见要在会前充分沟通,确实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可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供集体决策的方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决定(一)提交
6、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阅研。对重要决策议题,局班子成员要事先充分沟通;(二)决策形式。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重大事项需全部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三)列席人员。会议召开应当告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列席。需要有关股室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到会,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有关股室同志即退席。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四)发表意见。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介绍情况后,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
7、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领导应当在每位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末位表态,最后汇总、梳理意见;(五)逐项表决。对同时提交多个“三重一大”事项的,逐一进行表态或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定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暂缓决策。凡涉及局党组成员直系亲属的工作岗位变动、调动、奖惩等,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贝L根据需要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六)会议记录。落实专人做好详细的会议
8、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 .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3 .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 .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 .主要分歧意见;6 .会议结论性意见;7 .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四章决策执行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一)组织实施。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配合,不得推诿或拖延;(二)严格执行。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个人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
9、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报告,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且不得任意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三)定期报告。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向党组书记报告,对按期没有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凡涉“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干部任免、奖惩及重大财务支出等,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局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分管条线严格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二)不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的;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事后不向党组报告的;(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四)在保密期间泄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失误的。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县医疗保障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