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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三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广泛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单位)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其中,有多个实
2、施部门(单位)的,主要实施部门(单位)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局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涉及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政府规章施行满三年的,可以组织对该规章或者该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一)所规范事项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存在争议的;(四)与其他市政府规章所规定事项存在明显不一致的;(五)实施后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六)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规章动态清理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七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结合评估条件和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内容,既可以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评估。第八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九条评估责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组织熟悉行业管理事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十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规章实施的总体情况;(二)规章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社会公众
4、对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点事项:(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评估责任单位认为需要重点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依据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二)合理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三)适当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是否存在违背“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妇儿权益保护、残疾人权
5、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四)协调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之间、市政府规章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五)技术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工作一般技术规范,概念界定是否准确,逻辑是否严谨;(六)可操作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实际且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七)实效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第十三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工作程序:(一)拟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步骤等;(二)开展调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
6、,了解和掌握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单位)、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三)提出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第十四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时间,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情况;(二)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三)提出评估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运用:(一)作为市政府规章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二)作为市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三)作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经立法后评估,确需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列入下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