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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甲方:(见习单位)乙方:(见习人员)为明确就业见习青年与见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一、见习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应在接到见习派遣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见习,若需变更乙方见习岗位,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为元。三、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尽量协调解决乙方的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
2、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见习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及时将保险运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六、甲方与乙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七、协议补充条款: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协议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见习单位、见习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甲方:见习单位(盖章)乙方:见习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