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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局职能和就地监管作用。根据省市扶贫资金监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扶贫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条通过加强对本区扶贫资金的监管,防止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产生骗取套取、截留挪用、闲置浪费、优亲厚友,甚至贪污侵占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提高扶贫资金的安全性。逐步建立起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管理机制。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第五条
2、项目资金监管。明确专人监管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限时纠正。同时,对监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预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建立与各乡镇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检查了解资金使用状况,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财政所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财政补助个人资金的补助对象合规性、扶贫
3、项目效益性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实地核查,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报区财政局;对集体经济资金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第八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所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人。在扶贫资金日常监管或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由区财政局核查处理。第九条做好公示公开,确保公平。对扶贫项目、要及时做好公示公开,确保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以保证公平公正。第十条健全机制,严明奖惩。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进行奖励,对工作散漫的干部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财政所监管工作准确、高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