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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应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三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
2、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第四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在校学生人数、资助面和资助标准,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编制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时,应向偏远乡镇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第五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备案。第六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学生,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县域外户籍和城市户口学生,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第七条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