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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受委托验收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二)监督
2、和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工作,或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三)发布项目验收申请指南、作出验收结论;(四)统筹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五)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事项;(三)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验收工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
3、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四)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第六条【专业机构职责】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所属具有相关职能的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验收工作程序,落实组织保障,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二)根据验收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四)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财政科研资金追缴工作;(五)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与验收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二章项目
4、验收管理第七条【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合同书(任务书)中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第八条【提交验收申请】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项目的实施活动,履行年度报告等过程管理要求,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
5、具验收结论6个月内,参照前款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结论。第九条【验收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书;(二)科技报告;(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经费决算表;(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第十条【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第十一条【验收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专业机构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
6、行验收。(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辩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小于200万元(含)的基础研究项目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二)验收专家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1名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三)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7、第十二条【材料补充】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第十三条【验收结论】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1.项目达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指标的;2 .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1.因不可抗拒
8、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履行勤勉义务的;3 .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1.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4 .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5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6 .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第十四条【验收结果公示】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公示
9、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三)无充足证据,对验收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结余资金处理】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
10、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按要求主动公开。(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第十六条【验收不通过情形处理】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自主管部门下达结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第十七条【逾期未申请验收情形处理】超过本办
11、法第八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逾期一年(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个月)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
12、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检查。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第十九条【异常检查】对于在验收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更改验收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专业机构的监督】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的
13、验收工作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更改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不配合资金追回行为的处理】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对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承担单位方式处理。第二十三条【专家及专业机构法律责任】在验收中,专家组成员
14、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干扰验收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15、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保密责任】验收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实施效力】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同时废止。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