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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煤、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等专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数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4、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下同);(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等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
5、全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生产性噪音等防治措施。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
6、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是指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煤矿企业应
7、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修订)(晋煤监办字200981号印发)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确认煤矿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8、2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L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L6米;3 .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4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反风设施;5 .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
9、统;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到瓦斯抽放指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要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6 .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运输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都敷设有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建立地面防水、疏水和排水
10、系统,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矿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下排水系统和设施;主要排水设施(排水设备、水仓)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并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7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
11、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矿井与外界至少应有一部保持经常畅通的固定电话;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上下各主要作业场所有可靠的电话联络;1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11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禁止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设备;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能够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1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数量应按所有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数量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13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3、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2 .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3 .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4 .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5 .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6 .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7 .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8 .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14、;9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发证。(二)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煤矿企业(含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矿企业子公司)及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1 .煤
15、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矿(井)为单位分别申请领取,即一个企业一个证,一矿一证,一矿多井的以独立的生产系统一个证;2 .煤矿企业在申请办证之前,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逐项进行自我评估合格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3 .自查和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到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空白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对矿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对合法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现场检查符合许可安全条件的发放申请书;对
16、不予发放申请书的要说明理由,并进行指导、服务;4 .煤矿企业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相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煤矿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自我评估表(一式三份)。(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制件)。(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