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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临床申报制度一、外伤病人无第三方责任人,需将资料(医保专用申请表、首次病程记录、门诊病历)24小时内送住院收费处,由其传真至斗门办事处认定是否属于医保结算。传真各种资料前应认真审核,发现不吻合之处,必须确定原因,完善记录。二、工伤病人需及时到住院收费处登记身份证号和人社局提供的“工伤定性结论书三、 非精神病患者住院时间接近5个月、工伤患者住院时间接近90天,科室要提供书面材料交医保办,由基金管理中心确定患者是否继续留院治疗。四、 医保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购药,必须报医保办,填写专用表格。五、特殊病例需由医院补贴定额及药占比指标时,科室书面申请。六、化疗或其他情形需减免药品超标金额,填写专用表格或其他书面申请。七、绩效考核或其他情形需减免处罚时,科室或本人书面申请。八、 在市、区基金中心检查中出现违规,责任科室需写出书面材料交医保办汇总,上报检查单位。九、 院内检查认定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轻病住院及其他违规情形,科室可向检查认定部门书面申诉。十、临床科室原因导致的结算错误,在月度结算周期内,科室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由医保办协调住院收费处和或基金中心结算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