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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病种)管理制度一、门诊病种办理(一)门诊病种认定专家是受社保基金中心委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认定工作。(二)各专家应认真学习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对部分有时间限定的病种,应对照标准准确办理。(三)各专家对提供的病史资料应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在资料不全或资料可信度不足时,必须让病人补全资料或补做相关检查,否则不予办理。(四)严禁代办,申请人必须按病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相关检查,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认定专家必须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五)参保人为办理病种所进行的辅助检查、静脉抽血等,必须持盖有“特殊病种认定专用章”及收费章检查单,相关科室应查对并进行身份核实,从而保障检
2、查、化验结果的真实性,严防冒名顶替。(六)病人按要求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必须盖有病案室“与原病历相符”的专用章,非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审核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认可。二、门诊病种就诊管理(一)已办理门诊病种的患者按门诊病种就诊流程就诊,诊治医师必须按规定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避免冒名报销。如发现参保人骗保或欺诈行为时,应立即报告医保办,由医保办按相关规定上报或处理。(二)门诊病种报销仅限于病种规定药物、相关检查和相关治疗项目;各种整形、矫形、洗牙、镶牙等费用不得以病种结算:外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报医保办,经请示基金中心批准后才能以病种结算。(三)各科室不得串换诊疗项目,否则视为骗保,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贲任。收费人员应把好收费关,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从病种联网系统结算。(四)参保人有权选择药物是否外购,外购处方由专科医生开具,实行双处方以留底备查,门诊咨询处负责加盖医院公章及收集留底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