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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院工作人员胸卡管理的规定为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伤病员服务,特制订加强对全院人员佩带胸卡的管理规定:一、医院各类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佩带胸卡标志上岗。二、医院工作人员胸卡管理,由宣传科责制作统一管理。凡职位、职务变动的人员,须经人事科核对后由本人及时向宣传科申请换发胸卡。在未领取新胸卡前,原胸卡可继续使用。三、各类进修、实习人员胸卡的管理,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负责并统一制作、发放、回收。四、各类临时工作人员胸卡的管理,由人事科负责制作,发放、回收。五、医院胸卡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各科室领导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佩卡、挂牌服务的管理。各职能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凡上班时间不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无挂牌者,按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七、各类进修、实习人员不按规定佩卡、挂牌上岗,初次给予教育警告,再次将取消其进修实习资格。八、如因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胸卡者,需说明原因并缴交相应的工本费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