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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矿井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是“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二、每年一月份初,各单位根据国家、重庆煤监局关于“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文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排查组织、范围、方式和要求,明确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和各流程的责任者。三、每月初由矿井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排查出“一通三防”重大(一般)隐患,制定整改实施方案,按照“六定”原则和“隐患闭环”原则进行管理。隐患要上墙挂牌管理和建立隐患档
2、案。并定期对本单位“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故隐患重复发生。四、矿井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五、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一通三防”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度;定期组织对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
3、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二)对接到“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报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六、井下生产作业区(队),应当与安全监察部门签订“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所辖生产区域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七、安全副矿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周末或中夜班“一通三防”执法检查;每天、每班落实专人对现场重点头面进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跟踪。八、上级和公司排查出的隐患、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
4、由公司业务部门组织验收或责成矿安监部门验收;矿井自查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验收。九、公司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对各矿井和盐井矿区分别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跟踪检查。十、矿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公司通风部以电子件和纸质件汇报,统计分析表由矿长签字。十一、总工程师每周必须组织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跟踪检查,每周日18时前,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每周一,由矿通风科以邮件形式传公司通风和安全部门。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凡是举报重要隐患属实的,单位给予奖励;凡是瞒报隐患、带隐患作业的违章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过错行为处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