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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X政发(2020)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性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合理地审定投
2、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同时聘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评审,建立专家库;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且含有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市级征收(搬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三)市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3、、完整性和时效性等评审,项目结算抽查复审;(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市级财政承担的征收搬迁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四)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审查;(五)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第七条概算评审(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计划进行项目概算评审;(二)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概算报批;(三)项目未经相关职能部门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方案设计审批确认,财政部门不予进行概算评审。第八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计划进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二)建设单位根据财
4、政部门出具的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办理后续采购、招标。第九条结算抽查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结算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结算复审。第十条决算评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并且全部结算审核(抽查复审)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据实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是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第十一条全过程跟踪评审财政部门抽取部分使用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从概算评审至项目完工)跟踪评审。第三章工作职
5、责第十二条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发布年度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依法、客观、公正地组织有资质的且执业业绩良好的中介协审机构、行业专家等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中介协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六)统一预算安排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第十三条受委托的中介协审机构及行业专家在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工作
6、任务,并编写评审报告送被评审单位和财政部门;(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建立严格的评审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协审机构办理结算审核;(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四)涉及需项
7、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五)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六)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七)负责评审计划外项目概算审核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并组织内部审核;(二)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
8、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四)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五)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核实、取证等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评审工作。(一)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立项,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进行项目概算批复;(二)审批局在接受招标申请时,对纳入评审范围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项目注册;(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按照经
9、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加强对中介协审机构和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投标。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十七条评审程序(一)发改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二)财政部门根据投资项目计划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并抄送各相关部门;(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计划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四)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初步报告,并就评审初步报告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初步报告及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六)财政
10、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执行批复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依据编审分离原则,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编制单位不得参与对应项目评审;评审与复审应确定不同中介协审机构。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如对评审调整结论存在较大争议,可由财政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中介协审机构和特邀专家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条财政投资项目应按先概算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后组织实施,再进行结算审核(抽查复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程序实施。未按评审计划进行概算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结算抽查复审、竣
11、工财务决算评审,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五章评审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中介协审机构及执业人员、相关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其协审合同;造成损失的,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中介协审机构和专家管理考核文件等。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